冻肉进口报关肉类进口报关流程和资料!

发布时间 :2024-02-19 09:00:28

  在此《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内的肉类产品方可进口。

  进口企业须有冷库并在商检部门备案,审批合格方可使用(部分口岸海关指定备案冷库,进口前必须先与码头冷库签署协议,商检查验时候在改冷库进行作业)。

  Hscode涉及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向商务委员会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备注:企业要入土畜进出口协会会员并备案进口肉类方可申请办理此证)!

  不是所有国家的肉类都可以随意进口,为避免动物疫病传入国内,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国与输出国或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书、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等确定《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并根据疫病及市场情况随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另外,对于准予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对进口品类、产地、生产企业也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以爱尔兰为例:

  表1摘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6年12月,表明我国仅允许从爱尔兰进口冷冻猪肉(不包括肠、胃),且必须要从指定厂号的企业进口。

  2. 寻找联系国外牛羊肉生产企业,获取其企业资质,产品数量、质量,贸易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国外供货商必须是在华备案企业(俗称牌照),可提供CIFA号(CIFA是国外供货厂家注册的一个出口货的编号,这个号可以到海关的食品检验局查询),例如:

  蒙古国可向我国销售熟制牛羊肉,但对供应企业有明确要求,经我国注册的熟制牛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5643171、5470099、2089173、2088118。熟制牛羊肉产品的生产原料必须来自以下注册号的屠宰企业:5643171、5342074、5470099、4252284、5396565。

  确定国外供货商符合资质后,才可以进行数量、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谈判,国外供货商在出口前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明。

  1. 国内的收货人要有进出口权,有进出口权同时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注册投资的金额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4)质检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直属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和拟取消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申请材料,由总局统一审核并发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年审时,直属局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应向总局报请取消;如因特殊原因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报请取消备案资格。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大大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等肉类商品均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7.上述手续具备后,即可以和国家制定的肉类冷库签订仓储协议,因为肉产品都是冻柜运输,所以要在目的港/口岸找一家在商检局备案过的冷库,签订冷库协议书;

  9.商务部或商务部下属商务委员会会给予配额,如果无法申请下来配额则可以租赁配额。

  01、首次进口到中国,须提供国外供货商在中国认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号,如无备案,则无法进口,详见《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02、进口代理商需提供产品批次号,原产地证,动检证,无木包装证明,提单,箱单,发票,合同,货物随附相关单证及海关认定需要的其他文件;

  03、国外供应商发货(进口海运多由国外直接负责至国内口岸);国内收货人开始着手申请进口批文。

  06、做报检、报关资料(凭海运提单、装箱单、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所需资料)。

  09、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督管理要求所需别的文件)。

  11、海关审价(接受申报价格通过或海关指定货值或海关系统查询价格磋商等情况)。

  13、交税(客户登录单一窗口对公网上转账、客户到指定银行交税、客户委托我司代理交税)。

  第七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做检验。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第十条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根据自身的需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

  进口口岸的主管海关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海关认可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十五条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 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不是正常,温度记录是不是满足要求;

  (二)核对货证相不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不是满足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不正常的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第二十条 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做检验或者监测。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商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开展预检工作,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验核该证书。

  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仅适用于经香港、澳门中转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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