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煤炭报检须知

发布时间 :2023-02-24 07:17:29

  日起,上海国检局将依法对进口煤炭的环保项目施行法定查验监管,现将相关要求清晰如下:

  进口企业应当依照要求照实填写上述信息,如供给资料不完整或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上海国检局将不予受理报检。

  进口煤炭的查验内容包含三方面内容: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查验以及《产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则的环保项目查验。

  放射性查验,按《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查验规程》(SN/T 1537)进行查验;断定规范为《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

  外来夹杂物查验,按《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操控与监管技术规范》(SN 1549)进行查验。

  环保项目查验。按规范对《产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则的环保项目进行查验,查验项目包含:汞、砷、磷、氯、氟5个有害元素含量以及灰分、硫分、发热量3个目标。

  依据《商检法》及其法令要求,进口煤炭未经查验,禁绝出售和运用。一旦被查实出售和运用不合格煤炭,将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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