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22-11-16 21:20:32

  《出入境查验检疫署理报检处理规则》现已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署理报检企业的监督处理,标准署理报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则,拟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署理报检企业,是指获得查验检疫组织注册挂号后,承受进出境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托付人)托付,为托付人处理报检行为的从事署理报检事务的境内企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担任全国署理报检处理作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查验检疫局)担任所辖区域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的决议作业。

  直属查验检疫局及其分支组织(以下总称查验检疫组织)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所辖区域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恳求的受理、查看和对署理报检企业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四条署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查验检疫组织注册挂号。未获得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的,不得从事署理报检事务。

  第五条署理报检企业承受托付人的托付,应当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署理报检事务,并对托付人所供给状况的实在性进行核实。

  署理报检企业应当标准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恳求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的企业(以下简称恳求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恳求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的,应当获得《营业执照》,具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恳求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查验检疫组织(以下简称受理组织)提出恳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恳求的,需一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一)恳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奉告恳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恳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恳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恳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恳求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恳求的,受理组织应当向恳求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一致拟定的行政许可恳求受理决议文书。

  第九条受理组织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恳求进行查看,并指使两名以上作业人员对恳求资料的本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对。

  分支组织受理恳求的,应当将开始查看定见和悉数恳求资料报送直属查验检疫局。

  第十条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许不予注册挂号的决议。20日内不能做出决议的,经直属查验检疫局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10日,并将延伸期限的理由书面奉告恳求人。

  第十一条准予注册挂号的,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恳求人公布《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挂号证书》)。

  不予注册挂号的,出具不予注册挂号决议书,阐明理由,并奉告恳求人享有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二条获得《注册挂号证书》的署理报检企业,完结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则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署理报检事务:

  第十三条署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担任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产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资料向直属查验检疫局恳求改变。改变内容与《注册挂号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直属查验检疫局依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或许依据职权,能够吊销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处理注册挂号的刊出手续:

  注册挂号资历被刊出的署理报检企业,应当交还《注册挂号证书》和《报检员证》。

  第十七条署理报检企业承受托付处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查验检疫组织提交报检托付书。

  第二十条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将查验检疫收费状况照实奉告托付人,不得借查验检疫组织名义向托付人乱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查验检疫组织能够依据作业需求对署理报检企业的署理报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看,署理报检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二条查验检疫组织每2年对署理报检企业实施一次例行审阅准则。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阅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查验检疫组织恳求例行审阅,提交上两年度的《例行审阅报告书》。

  《例行审阅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含:署理报检企业基本信息、恪守查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则状况、报检员信息及改变状况、署理报检事务状况及剖析、报检过失及原因剖析、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查验检疫组织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结署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阅作业。

  第二十四条直属查验检疫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处理准则的规则,对署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处理。

  署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遭到行政处罚的,查验检疫组织能够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署理报检企业应当依照查验检疫组织的要求树立和完善署理报检事务档案,实在完整地记载其承办的署理报检事务。

  第二十六条署理报检企业不照实供给进出口产品的实在状况,获得查验检疫组织的有关证单,或许对法定查验的进出口产品不予报检,躲避进出口产品查验的,由查验检疫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实施法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报检注册挂号。

  第二十七条署理报检企业违背规则打乱报检次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查验检疫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实施法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署理报检事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署理报检企业注册挂号:

  (二)未依照规则代托付人交纳查验检疫费、未照实向托付人奉告查验检疫收费状况或许借查验检疫组织名义向托付人乱收取费用的;

  (三)对查验检疫组织的调查和处理不予合作的,或许要挟、贿赂查验检疫作业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署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查验检疫组织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树立、完善署理报检事务档案,或许不能实在完整地记载其承办的署理报检事务;

  第二十九条署理报检企业有其他违背出入境查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则行为的,查验检疫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查验检疫组织行政机关作业人员不得与署理报检企业有任何利益联系。查验检疫组织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应当予以逃避的人员以及脱离查验检疫作业岗位缺乏3年的作业人员,不得在署理报检企业任职并应当依照有关规则逃避。

  第三十一条出产企业承受收买本企业产品的对外贸易公司托付处理报检手续的处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则。

  第三十二条《注册挂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于例行审阅,运用次数为2次,运用2次后结合例行审阅予以替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中的注册挂号恳求书、注册挂号证书、报检托付书等文书格局由国家质检总局一致拟定,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规则查验检疫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作业日核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1月6日公布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署理报检处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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