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2-08 05:37:03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

  为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一致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运用单位/出产出售单位”、 “运送方法”、“征免性质”、“交易国(区域)”、“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补白”、“特别关系承认”、“价格影响承认”、“与货品有关的特许权运用费付出承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写”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写”。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标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标准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别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别区域内或许不同特别区域之间流通货品的两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特别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外企业应一起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向特别区域主管海关处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品流通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准则,在同一特别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别区域企业之间流通的,先处理进境存案手续,后处理出境存案手续,在特别区域与区外之间流通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别离处理存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准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见附件)自2017年3月29日起履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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