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

发布时间 :2022-12-28 01:08:18

  (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依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一次修订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修订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产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及其分支安排(以下简称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理所担任区域的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则,拟定、调整有必要施行查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发布施行。

  目录应当至少在施行之日30日前发布;在紧迫状况下,应当不迟于施行之日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拟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寻求国务院对外交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定见。

  第四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产品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的其他进出口产品施行查验(以下称法定查验)。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法定查验以外的进出口产品,依据国家规则施行查看查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查验、计量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查验、船只(包含海上渠道、首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查验、飞机(包含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查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查验等项目,由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安排施行查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品以及其他非交易性物品,免予查验。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产品契合国家规则的免予查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许出产企业请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查看同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免予查验。

  第七条法定查验的进出口产品,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则施行查验。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的实际需求和世界规范,能够拟定进出口产品查验方法的技能规范和规范。

  进出口产品查验依照或许参照的技能规范、规范以及查验方法的技能规范和规范,应当至少在施行之日6个月前发布;在紧迫状况下,应当不迟于施行之日发布。

  第八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据便当对外交易的需求,对进出口企业施行分类处理,并依照依据世界通行的合格判定程序确认的查验监管方法,对进出口产品施行查验。

  第九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进出口产品施行查验的内容,包含是否契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避免诈骗等要求以及相关的质量、数量、分量等项目。

  第十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商检法的规则,对施行答应准则和国家规则有必要经过认证的进出口产品施行验证处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施行验证处理的进出口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后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十一条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能够自行处理报检手续,也能够托付署理报检企业处理报检手续;选用快件方法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应当托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处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存案。

  第十三条署理报检企业承受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的托付,以托付人的名义处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提交授权托付书,恪守本法令对托付人的各项规则;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当与收货人或许发货人相同的法令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承受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的托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报检手续,承当与收货人或许发货人相同的法令责任。

  托付人托付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供给所托付报检事项的真实状况;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承受托付人的托付处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托付人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查看。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树立进出口产品风险预警机制,经过搜集进出口产品查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价,确认风险的类型,采纳相应的风险预警方法及快速反应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供给进出口产品查验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作业人员依法实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和阻遏。

  第十六条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据和相关同意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查验。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未经查验的,禁绝出售,禁绝运用。

  进口施行验证处理的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验证。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则施行验证。

  第十七条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施行验证处理的进口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签发的货品通关单处理海关通关手续。

  大宗散装产品、易腐烂蜕变产品、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产生破损、缺少的产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查验。

  对前两款规则的进口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能够依据便当对外交易和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的需求,指定在其他地址查验。

  第十九条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经查验,触及人身产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当事人毁掉,或许出具退货处理告诉单并书面奉告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告诉单处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能够在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监督下进行技能处理,经从头查验合格的,方可出售或许运用。当事人请求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出证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查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禁绝装置运用告诉书。经技能处理,并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从头查验合格的,方可装置运用。

  第二十条法定查验以外的进口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看查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理。

  施行验证处理的进口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处理或许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查验以外的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产质量量不合格或许破损、缺少,请求出证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或许其他查验安排应当在查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一条对归于法定查验范围内的联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能杂乱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依照对外交易合同约好监造、装运前查验或许监装。收货人保存到货后终究查验和索赔的权力。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能够依据需求派出查验人员参与或许安排施行监造、装运前查验或许监装。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施行注册挂号准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定对外交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注册挂号。国家对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施行装运前查验准则,进口时,收货人应当供给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或许查验安排出具的装运前查验证书。

  对价值较高,触及人身产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施行装运前查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供给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或许查验安排出具的装运前查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答应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法施行查验。

  第二十三条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查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处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运用过程中发现有触及人身产业安全的质量缺点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一致规则的地址和期限内,持合平等必要的凭据和相关同意文件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未经查验或许经查验不合格的,禁绝出口。

  出口产品应当在产品的出产地查验。国家质检总局能够依据便当对外交易和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的需求,指定在其他地址查验。

  出口施行验证处理的产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验证。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则施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在产品出产地查验的出口产品需求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产品出产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规则签发查验换证笔据。发货人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持查验换证笔据和必要的凭据,向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签发货品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施行验证处理的出口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签发的货品通关单处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或许经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不合格的,能够在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监督下进行技能处理,经从头查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能处理或许技能处理后从头查验仍不合格的,禁绝出口。

  第二十八条法定查验以外的出口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看查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施行验证处理的出口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处理或许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口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出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包装容器的功能判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判定合格并取得功能判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风险货品。

  出口风险货品的出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运用判定。运用未经判定或许经判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风险货品,禁绝出口。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蜕变食物、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许其署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查验。未经查验或许经查验不合格的,禁绝装运。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据便当对外交易的需求,能够对列入目录的出口产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处理和查验。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处理和查验的内容,包含对出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作业进行监督查看,对出口产品进行出厂前的查验。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物出产企业施行卫生注册挂号处理。取得卫生注册挂号的出口食物出产企业,方可出产、加工、贮存出口食物。取得卫生注册挂号的进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出产的食物,方可进口或许出口。

  施行卫生注册挂号处理的进口食物出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国家质检总局请求卫生注册挂号。

  施行卫生注册挂号处理的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请求卫生注册挂号。

  出口食物出产企业需求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则进行卫生注册挂号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一致对外处理。

  第三十三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据需求,对查验合格的进出口产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查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求加施封识的进出口产品加施封识。具体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

  第三十四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有关规则对查验的进出口产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告诉有关单位在规则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理。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产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作出的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查验成果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或许其上级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以致国家质检总局请求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或许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定论。技能杂乱,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复验定论的,经本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可是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30日。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据进出口产品查验作业的需求,能够指定契合规则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安排承当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托付的进出口产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安排经查看不契合规则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能够吊销指定。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从事进出口产品查验判定事务的查验安排,应当依法处理工商挂号,并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的注册资本、技能才能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取得答应,方可承受托付处理进出口产品查验判定事务。

  第三十八条对查验安排的查验判定事务活动有贰言的,能够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投诉。

  第三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施行监督处理或许对涉嫌违背进出口产品查验法令、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仿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有依据以为触及人身产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产品,经本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查封或许扣押,但海关监管货品在外。

  第四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依据便当对外交易的需求,采纳有用方法,简化程序,便利进出口。

  处理进出口产品报检、查验、判定等手续,契合条件的,能够选用电子数据文件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签发出口货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第四十二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货品以及边境小额交易进出口产品的查验处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拟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私行出售、运用未报检或许未经查验的归于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或许私行出售、运用应当请求进口验证而未请求的进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私行出口未报检或许未经查验的归于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或许私行出口应当请求出口验证而未请求的出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出售、运用经法定查验、查看查验或许验证不合格的进口产品,或许出口经法定查验、查看查验或许验证不合格的产品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中止出售、运用或许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售、运用或许出口的产品,并处违法出售、运用或许出口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署理报检企业或许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照实供给进出口产品的真实状况,取得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有关证单,或许对法定查验的进出口产品不予报检,躲避进出口产品查验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许发货人托付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理报检手续,未依照规则向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供给所托付报检事项的真实状况,取得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有关证单的,对托付人依照前款规则予以处分。

  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托付人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查看或许因作业忽略,导致骗得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有关证单的成果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假造、变造、生意或许偷盗查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品通关单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查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品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私行互换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抽取的样品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合格的进出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进口或许出口国家施行卫生注册挂号处理而未取得卫生注册挂号的出产企业出产的食物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中止进口或许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已取得卫生注册挂号的进出口食物出产企业,经查看不契合规则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期限整改;整改仍未到达规则要求或许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挂号证书。

  第五十条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挂号,或许未进行装运前查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注册挂号的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吊销其注册挂号。

  进口国家答应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依照规则进行装运前查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供给或许运用未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判定的出口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供给或许运用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判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风险货品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供给或许运用未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适载查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蜕变食物、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供给或许运用经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蜕变食物、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私行互换、损毁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进出口产品查验判定事务的查验安排超出其事务范围,或许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打乱查验判定次序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能够暂停其6个月以内查验判定事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查验判定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署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背国家有关规则,打乱报检次序的,由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能够暂停其6个月以内署理报检事务。

  第五十六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成心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假造查验成果的,或许玩忽职守,延误查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签发出口货品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没收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悉数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定论不服,或许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分决议的安排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五十九条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施行法定查验、经答应的查验安排处理查验判定事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本法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同意、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产品查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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