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入境查验检疫电子报检

发布时间 :2022-10-11 20:53:11

  (试行)》和《出入境查验检疫电子转单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原印发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电子转单处理办法(试行)》中止履行。各局在履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陈述国家局。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展开,便利企业,进步查验检疫报检作业效率,标准出入境查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依据《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运用电子报检软件经过查验检疫电子事务服务渠道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法传输给查验检疫组织,经CIQ2000事务处理体系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应报检人,完结长途处理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一致处理全国的电子报检作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以下简称查验检疫组织)担任所辖区域电子报检的处理作业。

  第四条电子报检施行自愿准则,查验检疫组织应依据实际状况,积极展开电子报检作业。

  第七条查验检疫组织应及时对请求展开电子报检事务的报检人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报检人能够展开电子报检事务。

  第八条施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称号、法定代表人、运营范围、运营地址等改变时,应及时向当地查验检疫组织处理改变登记手续。

  第九条电子报检人应运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运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验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条电子报检人应保证电子报检信息实在、精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供给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坚持共同,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共同而形成不受理报检等成果的,由报检人自傲其责。

  第十一条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则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品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查验检疫组织。

  第十二条关于合同或信用证中触及查验检疫特别条款和特别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请求中一起提出。

  第十四条对报检数据的审阅采纳“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CIQ2000事务处理体系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阅,经往后,交由检务人员审阅。

  第十五条对经审阅契合报检要求的,查验检疫组织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分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品种等信息反应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阅不契合报检要求的,查验检疫组织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正要求等信息一起反应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依照查验检疫组织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正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电子报检人接纳受理报检信息后,应自动与查验检疫组织联络查验检疫事宜。

  第十七条出境货品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查验检疫组织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查验检疫组织施检部分担任按有关规则审阅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契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正或替换。

  入境货品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收取《入境货品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查验检疫组织检务部分担任按有关规则审阅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契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正或替换。

  第十八条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请求需更改或吊销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吊销报检请求。查验检疫组织按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查验检疫组织施检部分完结查验检疫作业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查验检疫成果及时交检务部分。检务部分应对随附单据进行复审,对不契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修正或替换。

  (一)自理报检人以及担任报检、验货、取单等首要环节的署理报检人可按规则选用电子报检方法。

  (二)只担任向查验检疫组织送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的署理报检人暂采纳准电子报检方法,条件成熟后转为电子报检方法。

  准电子报检方法是指报检人将报检电子数据发送至查验检疫组织后,还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由检务人员审阅报检单及随附单据与有关电子数据是否共同,审阅经往后,方可完结报检手续的方法。

  (三)关于接连5次产生报检信息不精确,形成报检信息过错的,自动降为准电子报检方法报检,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经检务人员审阅经往后,方可完结报检手续。若接连10次坚持数据精确,顺畅经过检务人员审阅,则自动转为电子报检方法。

  第二十一条查验检疫组织对电子报检人施行年度核对准则。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查验检疫组织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阅陈述书”,陈述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检状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查验检疫组织可暂停或撤销报检人电子报检资历: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施行揭露竞赛和测验认可准则,本着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鼓舞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参与竞赛,对测验认可的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的有关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验检疫组织一概运用国家质检总局树立的一致的查验检疫电子事务服务渠道进行数据交流。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担任查验检疫电子事务服务渠道的日常保护作业,应保证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与交流的安全,以保证电子报检事务正常作业。

  第二十六条电子报检作业中呈现异常状况时,有关单位应相互合作,采纳相应办法,保证相关作业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查验检疫组织供给电子报检软件的装置、运用与保护等技术支持。

  各地查验检疫组织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陈述电子报检企业端和签证端软件在运用及保护中呈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查验检疫组织反应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运用、保护的定见和主张。

  第一条为了加速口岸通关速度,进步查验检疫作业效率,便利进出,为外经贸服务,标准出入境查验检疫电子转单(以下简称电子转单)作业,完结数据同享,依据《出入境查验检疫签证处理办法》和《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转单是指,经过网络将出境货品经产地查验检疫组织查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入境货品经入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签发《入境货品通关单》(一式四联)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查验检疫组织施行查验检疫的监管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产地查验检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请求《出境货品通关单》和经入境口岸处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施行查验检疫的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电子转单监督处理作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以下简称查验检疫组织)担任所辖区域电子转单的处理作业。国家质检总局树立电子转单中心,由信息中心担任保护及处理。

  第五条对契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出境货品,产地查验检疫组织查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经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六条由产地查验检疫组织向出境查验检疫联络人以书面方法供给报检单号、转单号及暗码等。

  第七条出境查验检疫联络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暗码比及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请求《出境货品通关单》。

  第八条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应及时接纳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应接纳状况信息。

  第九条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应出境查验检疫联络人的请求,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品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应电子转单中心。

  按《口岸查验处理规则》需核对货证的,出境查验检疫联络人应合作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完结查验检疫作业。

  第十条应出境查验检疫联络人和产地查验检疫组织要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状况下,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能够依据下列状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二、需求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称号、发货日期、集装箱标准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地查验检疫组织误操作等原因形成电子转单信息过错的,由产地查验检疫组织书面告诉出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对过错信息进行更改。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发现电子转单信息过错时应自动与产地查验检疫组织联络处理。

  第十一条对经入境口岸处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施行查验检疫的货品,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应及时经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三条由入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以书面方法向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供给报检单号、转单号及暗码等。

  第十四条目的地查验检疫组织应准时接纳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应接纳状况信息。

  第十五条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暗码等,向目的地查验检疫组织请求施行查验检疫。

  第十六条目的地查验检疫组织依据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的申报信息受理报检,提取电子转单信息,施行查验检疫,并将处理信息反应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七条目的地查验检疫组织依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未在规则期限内处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应给入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

  入境口岸查验检疫组织应准时接纳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纳相关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电子转单中心是对全体系电子转单信息分类、收拾、存储、交流、剖析、监控等信息处理中枢。

  第十九条电子转单中心应保证出境电子转单信息及入境电子转单信息的安全、及时、精确承受与发送。

  第二十条电子转单中心应对电子转单信息施行监控与处理,剖析收拾信息处理状况,并定时反应给事务主管部分。

  第二十一条电子转单中心的相关设备应做好日常保护与处理作业,并及时更新,以保证电子转单事务正常作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应保证电子转单中心的数据存储与交流的安全。查验检疫组织应保证本组织电子转单数据存储与交流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出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应妥善保管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供给的报检单号、转单号及暗码等,产生遗失时,应及时告诉相应的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因出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走漏相关信息而形成的全部丢失,由其本身承当。

  第二十六条在电子转单事务中发现出入境查验检疫联络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止其电子转单事务:

  第二十八条电子转单运转环节呈现异常状况,查验检疫组织应采纳相应办法,保证查验检疫事务的正常运作,并及时上报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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